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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形诉讼

  3.恶化了司法环境,是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由法律体系完备程度、法律实施水平、司法水准、司法人员和民众的法律意识、社会对司法的评价等因素共同构筑的司法环境,对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犹如生态环境对于人类活动一样,往往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公正司法,既要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依赖司法人员的良好品行,也仰仗于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隐形诉讼所乐道、所崇尚的人情、关系、权力、甚至金钱,是一味超强的腐蚀剂,对于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制度,对于司法环境,具有极大蚕食力和破坏力。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不断蔓延,导致社会对法律、对法律机构、对法律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法律信仰危机。这种法律信仰危机是由隐形诉讼诸类反制度、反法律的行为、思潮积淀而成的。这是我们剖析隐形诉讼时应有的一点超前认识。
  因此,透过隐形诉讼的利弊分析可以发现,隐形诉讼的实质是反诉讼、反制度,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诉讼推进的润滑剂,但从本质上说,是法律制度的腐蚀剂,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
  四、余论:司法改革与铲除隐形诉讼
  眼下,司法改革成为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折射出人们对目前的司法现状的不满心态和社会对公正司法的热切企盼。通过司法改革,建立一个独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培养一支精通法律、忠诚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高尚的执法人格的司法队伍,从而在机制上、制度上努力遏制隐形诉讼的生成。文化诸要素总是先在的、持久的和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政治变革不可能脱出文化所给定的条件之外,而只能在它固有的界域内进行。(15)因此,铲除作为一种诉讼文化现象的隐形诉讼,既需要司法改革,但又不能仅依靠司法改革,还应借助于文化改良和制度建设。
 
  
 
  *作者单位: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1)据《人民法院报》一篇文章的作者的调查,“87%的刑事案件和94%的民事经济 纠纷案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被告或原告说情的现象,且一年比一年严重。”该文作者还引用了一首流行的顺口溜:“案件没进门,双方忙托人;一人打官司,亲朋齐上阵。”转引自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注[62]。
  (2)“隐形诉讼”一词援引自张健伟《对抗与和合》(载《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一文。
  (3)法院就个案问题(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尔后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批示下判,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十分普遍。个案请示汇报,程序上缺乏法律依据,是一种超诉讼的活动。它是法院系统内部的隐秘运作程序,诉讼当事人既无从参与,也摸不着、看不见,故本文将其纳入隐形诉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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