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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形诉讼

  (二)关于文化特质上的先天遗传的问题。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国文化总体特征和演化趋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在整体文化环境中由人来进行的,文化对立法者、司法者和其他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人所具有的沦肌浃髓的渗透,必然通过个人对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内容、方式、过程等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极端形式之一是,“当一部分法律与整个文化背景缺乏和谐一致的性质的时候,法律会受到规避、扭曲或改变其目的”。(9)因此,当我们探讨隐形诉讼这一诉讼文化现象时,不能不考察其生成的文化因素。
  中国具有典型的和合性文化传统。和合性文化是“一种相互依赖模式的文化,它体现了农业文明的非竞争性”。(10)和合性文化在中国社会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中国的人际关系中,没有清晰的自我疆界,中国人不喜欢在亲属、朋友间划分清楚的界限,他们宁愿互相渗透,彼此依赖,不斤斤计较并由此构成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为保持一团和气,中国人不过份坚持已见,甚至会牺牲原则,从而体现出一种合群性。(11)这种把基本兴趣专注于人际关系的文化特质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社会心理和广大民众对法律不信任的国民性格。正如国外一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尊重的传统是,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12)。不仅如此,以和合性文化为特质的中国传统文化向来主张“国法”与“人情”融通,即“法与情谐,情法同在”,在司法上强调“执法原情”、“准情定谳”(13)。可见,和合性文化的优点是使社会富有人情味,它使中国成为一个温情脉脉的社会。然而,这种人情味却在国家权力运作中极具腐蚀性,国家权力的运作常常受到人情的干扰。司法活动中的隐形诉讼便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说,和合性文化是隐形诉讼滋生和蔓延的温床,为隐形诉讼的生成提供了温良的土壤。
  三、隐形诉讼的利弊分析
  隐形诉讼,已成为正当诉讼的影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它对于法律制度的破坏乃至对国家法治进程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隐形诉讼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现象所显现出来的“活力”和“渗透力”,正表明了现行机制的某些功能缺陷,分析、反思隐形诉讼现象,有助于制度建设。同时,由于隐形诉讼的生成具有社会的、历史的、文化的和法律的等多方面原因,对隐形诉讼进行利弊评估,有助于我们适当地超越法律层面来审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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