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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形诉讼

试论隐形诉讼


郭有评


【关键词】司法改革 诉讼程序 隐形诉讼
【全文】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类案的活动。从基本结构看,诉讼是“三方组合”,即原告(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相当于原告)、被告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法院(法官)居于其间解决冲突。同时,诉讼又是一套规范化的法定程序,应按法律设定的程序运行。然而,现实中这种理念化了的诉讼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却常常发生扭曲、异化。不少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认为,不能仅从法律方面求得胜诉,还必须通过拉关系等手段实现诉讼目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便是法律与关系并重的所谓“立体诉论理论”。(1)笔者将“立体诉讼”划分为显形诉讼和隐形诉讼。(2)显形诉讼,即正当诉讼,就是上面所称的法律层面上的诉讼。隐形诉讼,又可称为地下诉讼、不正当诉讼,是非法律层面上的诉讼。由法律层面上的诉讼与非法律层面上的“诉讼”共同构筑的“立体诉讼”,是中国诉讼活动中一道耐人寻味的景观。本文拟对隐形诉讼作一剖析,以期社会更多地关注如何揭开这一层神秘的诉讼面纱这个事关法律健康运作的问题。
  一、什么是隐形诉讼
  作为显形诉讼即正当诉讼的对称,隐形诉讼是指与正当诉讼活动相平行的隐而不现的、与诉讼有关的,旨在影响诉讼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之所以称其为“隐形”,是因为它在国家制定法中找不到任何依据,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非法定程序的活动。之所以称其为“诉讼”,是因为它是由诉讼主体实施的,在程序上、实体上对解决社会冲突的诉讼活动具有重要 影响的行为。隐形诉讼不仅限于谋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而且也包括为落实应有权利(实体的或程序的)而进行的对诉讼施加影响的行为。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有说情、送礼(行贿)、走关系、权力干预、案件请示汇报等等(3)。与正当诉讼相比,隐形诉讼具有不合乎规范性、隐秘性、平行性和反诉讼性等特征。
  1.隐形诉讼是排斥正当诉讼的不合乎法律规范的行为。
  规范性是诉讼的一般特征,它要求诉讼的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要求,不能由当事人和法官随心所欲、恣意妄为。这种合乎规范性的要求,是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解决方式所具有的形式正义和能够为社会认可的基本根据之一。与此相反,隐形诉讼是诉讼主体在法律确定的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自利性的任意行为,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没有统一的行为模式,随意性大,因而是一种排斥正当诉讼、失却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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