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题在于,当“政府”不是一个整体性的单一概念时,各种“公共物品”到底该由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来提供呢?在集权制国家的财政分权改革中或在联邦制国家,“外部性”也是一个判断中央(联邦)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划分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认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事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如军事、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汉密尔顿曾经在联邦主义的思路下论述过为什么军事(共同防务)必须由联邦来提供的理由[10];而“外部性”程度较低的事业则由地方财政负担,如医疗卫生事业,其受益范围因有较强的地区性,大多数国家都由地方政府负担。
在地方拥有独立财力的情形下,应尽可能由地方政府去负担那些“外部性”并未强到必须由中央权力介入的政府职能,这样做可以使政府的管理和税收更贴近大众,“处于最基层的公众就能够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政府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11],从而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符合地区的偏好,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比中央政府更好的行政服务,并更容易受到监督。
对中央财政负担所产生的“外部性”有一个形像的比喻:一个国家宛如一个面积广大的花圃,中央政府如同花圃中心的喷泉,不管如何均匀地转动,受益最大的始终是喷泉周围的那一块地(首都);越是离权力中枢远的地方,受益将越少,同时也养成了接近权力中枢的周围地区对于中央财政的依附性;加上行政系统内部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透明,中央财政的职能越大,地方对于中央财政的敲诈就越厉害。
要求政府负担“萨斯”病人一切医疗费用的观点认为:“萨斯”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因此是一种“外部性”极强的疾病,它的危险和代价并不是仅由感染者承担,而是由与感染者生活在一起的人群集体承担;由于感染者并无过错,因此害怕感染的人群应该向感染者“购买”这种不被感染的权利,即由政府花钱把感染者隔离起来并加以治疗。张五常否定了这种观点,他认为患病不构成一种可以配置的权利,不能拿来与烟囱的污染相类比;因为患病者和周围人群都可能为此病付出生命的代价,没有人会在权利界定清晰的情形下愿意患病,权利的界定对“外部性”的消除没有意义,因此“向感染者购买不被感染的权利”的说法不能成立。[12]笔者认为,“萨斯”的确具有“外部性”,但不能以科斯定理来推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政府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向感染者“购买”他(她)与生俱有的一种权利,即人身自由。尽管《
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应予补偿,但对无过错的感染者的人身限制的确构成了政府给予被限制者的补偿责任。
然而,强制治疗不同于强制隔离,后者侵犯了病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应予补偿,但前者却维护了病人的生命权;就算病人不愿治疗,这也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应由受益者即本人承担治疗费用;尽管社会公众也通过病人的康复间接获益,但这至多只构成政府在病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时的补助义务,并不能因此豁免感染者的自我支付义务;因此,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只能是因强制隔离带来的补偿责任,以及基于一般社会福利原则而对无承受能力的患者之经济补助义务。
要求政府负担所有“萨斯”病人的全部治疗费用,其出发点虽好,但却不恰当地夸大了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希望利用政府来解决一切问题、担负一切责任,其实就是希望政府享有无限的权力;这种对政府财政支付职能的任意扩大,其实就是对政府财政收入权限相应的扩大。这种要求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给予不恰当的迷信,完全忽略了在解决医疗负担方面其实存在着政府财政以外的诸多途径,如个人的自我负担和家庭融资、保险业的商业化分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乃至慈善捐赠[13]、商业捐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