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司法审查制度则是宪政主义的做加减法的方子。超验价值的确立使得立法至上的观念消失了。转变为司法至上。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共和主义精神的现代翻版。考文是这样评价司法审查的,“如果没有司法审查作后盾,制定法的形式也无法保证高级法成为个人求助的源泉”[8]。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及
宪法传统所共享的高级法背景,财产权原则就成为衡量“每个人的应得之物”的一个以不变应万变的超验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期基于这一价值源泉对具体情境下的财产权的加或减,都不会对这一原则本身构成颠覆。反而在这一原则之上积累起丰富的对于正义的法治主义的理解。所以现代的宪政主义既与宪政的超验价值密不可分,又对直接诉诸于超验价值的违宪审查制度(包括判例制度)有相当的倚重。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因为当代英美宪政国家在具体司法中对于财产权的减法产生曲解,而导致反对财产权原则入宪的张冠李戴的错误。因为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在加减之间确立财产权的起点。这一确立放在几千年的政治文化和国家逻辑中也仅仅构成一个从零开始的起点。
人家即便在减,也有上千年的本钱。我们即便在加,也是白手起家。不承认私有财产的神圣性(超验性),就没有宪政可言。因为任何一个长久的政治共同体,都必须一个最初的正当性根源,所谓安身立命。从历史上说,这个根源要么是以“生命、自由和财产”为代表的最小化的神圣性,这样的道路就是宪政主义。那么就是以虚妄的历史的目的论和人类整体价值为诉求的最大化的神圣性,这样的道路就是全权主义。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反对财产权原则的真实后果。
2003-5-1于成都
【注释】 --------------------------------------------------------------------------------
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
王天成《论共和国》,《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转引自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P3。
同1,P72。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7年,P71。
安东尼.奥格斯《财产权与经济活动的自由》,《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