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力量在身体之外
王怡
【关键词】身体的内在自由,身体的外在自由
【全文】
法律的力量在身体之外
王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11日推出新举措。法警在押解刑事被告时严禁摁头、束颈和推搡,被告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联想起两年前有一张法警背负老年被告上楼的新闻照片,也曾轰动一时。这些变化有着甚至惊世骇俗的意义。但这种意义很大程度上被诸如法律的“人情味”等阐释方向遮蔽了。这家法院的副院长接受采访,说:“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拥有法律赋予的人权,其人格和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这话从“无罪推定”的角度看是一种进步,但仍然暗含着可怕的结论,即当被告成为被法庭敲定的“罪犯”之后,便不再“拥有法律赋予的人权”,“其人格和尊严”也就不必再受到尊重了。“摁头、束颈和推搡”也好,甚至五花大绑,头上插牌子,就是可以接受的。
“摁头、束颈和推搡”和五花大绑一样,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实际的安全考虑,二是在安全有足够保障的情形下,这些行为则构成一种仪式。它的目的是将被告或罪犯从大众之中标明出来。摁头、束颈和剃光头、着统一的囚服、甚至戴枷、上脚镣一起是一个系列,像法官的黑袍、假发和惊堂木构成另一个系列一样,分别对应正义与非正义两套“外观设计”和身体语言。假如被告或罪犯西装革履、发型完整,外观上甚至比法官更加伟岸,我们便容易将他当作平等的人去看待,我们会从一般的人性上去企图理解他及其行为。但他若像舞台上的脸谱化的丑角一般出场,我们就容易倾向于一种类似种族主义的心态。而这正是对被告或罪犯的身体姿势进行强制包装的目的,即将他们变成和我们迥然不同的另一种人。
把“被告”排除在“摁头、束颈”的范围外,这固然是进步。但为什么需要“摁头、束颈”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昂首挺胸、高呼口号,这是某种传统中正面人物作为被告的身体姿势。而俯首认罪、弓腰缩背,则是罪犯的被安排好的肉体语言。能不能容忍被告或罪犯像一个革命者那样气宇轩扬?这是对法律走出意识形态阴影的一种考验。在我们的现实中,一个罪犯的头只要抬得过高,就可能招致“摁头、束颈”的待遇。我们的执法者像形体教练一样,通过对罪犯身体姿态的塑造,使他的公众形象接近一个类型化的“坏人”。权力将肉体的姿势道德化、通过犯人的肉体姿势传达出一种信号,让身体背叛自己的主人去自证其罪。并从反面衬托法律的正义和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