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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的博弈——评《媒体与争端解决在中国》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从“三个代表”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都是在为这种执政地位寻求新的合法性基础。下层的腐败和权力滥用最终可能引发对于政权合法性的根本反思和质疑,适当的曝光和惩治则可能起到将其局限于个案意义的效果。 
  【7】 “媒体与争端解决”(Media and Dispute Resolution). 
  【8】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焦点访谈》。作者引用了这样一个例子:在《焦点访谈》对重庆某地干部强迫农民种植烟草的行为进行报道后,重庆市委第二天就召开紧急会议,并做出了五项决定。See Liebman, note 415. 
  【9】 Liebman,, text accompanying note 421. 
  【10】 在很大程度上,这同中国文化中的“上告”传统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是登闻鼓和拦车驾进化为了登报和电视访谈。 
  【11】同前引9。 
  【12】 Liebman, note 83 and accompanying text.
【13】 “隐含的意义:影响力、机构竞争和对法院演变的冲击”(Implications: Influence, 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 and Impact on Court Evolution) 
  【14】 Liebman, text accompanying note 477-78. 
  【15】 由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不易收集,同时也很少详细写明法院的推理和论证过程,因此媒体报道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裁判结果,很难给予实证研究方面的支持。 
  【16】 Thomas Sowell, Knowledge and Decisions, Preface (1996).  
  【17】 Liebman, text accompanying note 468. 
  【18】 Liebman, note 1. 
  【19】 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大特征。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各处。 
  【20】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载于氏著《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84。 
  【21】虽然在发展阶段上“剧场化司法”晚于“广场化司法”,但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按照舒国滢教授的观点,二者都有其比较优势和劣势,抽象的谈论谁应具有优先地位并无意义;最佳方案(因此也可能是过于理想化的方案)也许是二者的某种结合。参见舒国滢,前引21,页98。 
  【22】 关于法律职业化/精英化与“普法”之间紧张关系的观点,系受我的同窗凌斌博士在一次党支部讨论会上的主题发言的启发,在此表示感谢。当然,文中的任何错误仍由我自己负责。 
  【23】 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拍案说法》和《经济与法》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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