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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

  5、西方发达国家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颁布了许多少年法律、法规,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而且总结出了不少失败的教训,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创立少年法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立法和实践运作方面的参考资料。
  
  三、创立少年法院的价值
  
  1、创建少年法院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有助于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在全国对以未成年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体系。
  2、成立少年法院之后,由于有了一个专门性、权威性的司法机构,未成年形式工作将趋向稳定化、专业化、科学化,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将会得到加强和趋向完备、科学,司法资源将会被合理配置,少年法官素质将大大提高,从而保证案件质量,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进而更好地惩罚、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维护失足少年的合法权益。
  3、由于受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的限制,将来创立少年法院的时候,必然要突破司法机关的设立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限制,这将会消除地方党委、行政机关对少年刑事审判施加影响,割断少年法院在人财物的配套上与地方政府的依附关系,从而有利于司法独立与公正,并可为我国法院机构设置改革提供借鉴。
  
  四、几个值得注意思考的问题
  
  创立少年法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并非一劳永逸,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很多,限于篇幅,笔者只对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1、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实践,对于少年法院受案范围主要有“宽幅型”(即将与少年合法权益有关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纳入少年司法管辖之中)和“窄幅型”(即只讲刑事性的案件纳入少年司法管辖范围)两种。有人认为,“宽幅型”受案范围不符合对少年法院功能的具体地位,不具有科学性。[7]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上不完备的情况下,将受案范围定为“窄幅型”更适宜一些。
  2、少年刑事审判庭审方式问题。笔者认为不宜搞控辩式。一般说来,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处于发育阶段的特征,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法,以教育悔罪为主,忌讳对未成年人进行训斥、挖苦,而实行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可能有违这一点。正如有人所言,控辩式的庭审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一事一控,每控有证、每证有质、每质有辩,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性大大增强,具有令人紧张不安的特点,而未成年被告人基于自身的特殊性难买您里承受能力较弱,在这样紧张的氛围中势必加重其心理障碍,从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少年被告人的身心发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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