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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

  1、党和国家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都比较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如“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治对策等等。这就为成立少年法院确立了指导思想。
  2、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已经历过十几年的实践,审理了一大批未成年刑事案件,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面广、忠于少年刑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也组建了一大批专门审判组织。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全国已有3369个少年法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成立少年法院提供了人员和组织上的保证。
  3、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设立少年法院提供了立法基础。如:中国参加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雅得规则”、《联合国囚犯最底待遇准则》等一系列国际法;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一系列有关法律、条例、指示、通知、通告中的有关条款。
  4、我国16年多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为少年刑事案件程序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这些经验对成立少年法院具有积极意义。这些经验主要有:(1)、确立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政策、原则。如“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综合治理”对策、“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原则、分别处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迅速简便原则、帮助原则等等。(2)、确立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特殊制度,如公、检、法、司“政法一条龙”、工、青、妇、教“社会一条龙”、特邀陪审员制度、前后延伸制度等等。(3)、确立了一系列带有教育性质的强制处置方法,如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社会帮助教育、工读学校教育等等。(4)、一些地方在未成年刑事诉讼过程中总结出一些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审判经验,如上海市普陀区提出的“三段两议制”,上海长宁区提出的“五个注重”,天津市提出的“三个工作重点”、“四个教育环节”、“四种类型座谈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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