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审判人员的特殊性决定的。少年刑事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对少年刑事审判人员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少年刑事审判人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要相对稳定和专业化。因为只有审判人员相对稳定,形成专业化,才能逐步积累审判少年犯罪的经验,才能掌握少年刑事审判的一般规律,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要有较高的政治责任,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作风。司法实践中,少年刑事审判人员和少年犯接触较为频繁,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少年犯具有导向作用,所以他们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坦荡的胸怀、一丝不苟、清正廉明的工作作风,才能真正对失足少年起到表率作用;(3)、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知识面要广。少年刑事审判人员不仅要懂得一般法学理论,要熟悉少年刑事司法的特质,还要知晓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少年刑事审判的任务,而成立少年法院将有助于使少年刑事审判人员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要求。如:法院受理起诉后,应调查未成年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行为,被告人的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况、社会环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审理不公开进行;审判人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态度和语言要适合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即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必须以适合于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和认知能力的简单语言向其解释指控的内容和讯问有关问题;开庭时,应传唤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出庭等。
5、适应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自从1899年美国伊利若斯州制定世界第一个少年法规、创建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区别开来,并根据各自国情制定了大量少年法规,创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审判组织。因此,建立专门审判组织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4]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成立少年法院可以顺应这个世界潮流的发展。当然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等方面的差异,这些专门审判组织的名称和具体组织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还很不统一。[5]以笔者看来,“少年法院”这一称谓似乎更符合我国国情。
二、创立少年法院的可能性
在我国创立少年法院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如上海实际上已基本具备成立少年法院的条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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