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

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


王超


【摘要】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院是解决当前少年司法制度中现实与目标冲突的有效举措。我国许多地区已基本具备成立少年法院的条件。目前需要解决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少年刑事审判庭审方式等,要规定少年法院数量、级别、管辖范围,并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关键词】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审判
【全文】
  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
  
  叶青 王超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更为严重。因此,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专门法规,建立起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法律制度,研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审判和处置方法等内容在内的司法制度,其中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院即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自从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尽人意的地方,实践表明,以少年法庭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创立少年法院是解决当前少年司法制度中现实与目标冲突的有效举措。为此,笔者拟就创立少年法院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探讨。
  
  一、创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是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具有过渡性,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的区别。其主要表现既有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四个方面)上的不同,也有犯罪行为结构上的差别;既有犯罪成因上的区别,也有犯罪实施上的差异。[1]这就需要采取不同于成年刑事审判的诉讼程序和机构。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惩罚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2、解决少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的需要。首先,在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改造条例、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当中,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一部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法律,有关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很不完备。这使得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很不统一、协调、规范,专业化、稳定性也不强。设立少年法院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其次是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多数受案不足。当前,尽管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很严峻,但总体上还是得到了有效控制,其数量近年来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涉及到具体的少年法庭所受理案件的数量是有限的,上海有的区县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每年只有十起左右,特别是《刑法》修改后,调整了未成年人多发性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法庭受案数量又有所减少。[2]如果仍坚持目前的少年法庭模式,恐怕会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改革缺乏法律依据。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有的地方法院对少年刑事审判管辖进行了改革,即实行指定管辖。[3]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中,打破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跨地区设立少年刑事法庭,统一管辖指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改革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沪高法(1999)12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仔细研究这个条文内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26条当中的指定管辖显然是针对某个有争议的具体案件而言,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明显针对未成年犯罪这一类案件,因而将《刑事诉讼法》第26条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不合适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