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跳楼者社会交往地位分析
跳楼者通常是社会竞争中的弱势人群,这种弱势主要体现在,这一群体通常无法通过国家正式法律救济方式的成本支出,实现权利。跳楼威胁秀者源于社会极弱者,这一判断,尚未被有效证伪。中高收入群体人员,尚未发现有实施社会救济性跳楼行为。中高收入群体在举高平台前的止步,一是因为放弃权利复原仍然可能具有较强生存能力,也往往因为保全社会体面的因素。例证之一是,据调查,某商场租柜经营的数十家商家,集体向商场讨要保证金一案中,因为该商场经营方与所在地行政当局的亲密关系,商场拒不依法退还,其中商家认真讨论过的跳楼方案,因无有人愿意具体操作不了了之。跳楼选择的中止,原因有:不少商家表示,数万保证金用不着拿生命去交换;若电视曝光自己的跳楼形象,“自己挺不好意思。”由此可见,社会救济性跳楼与跳楼者生活需求层次,存在某种隐性的联系。
因此,我们基本确认,跳楼者是社会的弱势人群。但是,当这样的社会弱者,一踏上城市无处不有的举高平台,他们迅速的转化为一种具有某种优势的存在:他们成为地面人群道德上充分同情的对象;他(她)通过与地面人群的信息交流,使人们对跳楼主体权利主张产生理解,从而在举高平台之下,迅速形成社会正义的聚集。
在寻常社会,尤其是因充斥不公平待遇,人们已经麻木的社会,跳楼行为,重新唤醒了对社会正义的普遍共识:“老板太不象话了,拖人工钱,害得人不要命!”,谴责声开始出现。由于对跳楼者的道德支援,并不需要支付成本,包括地面人员对万一发生的空中飞越,能有效避害,对非法不义行为的谴责于是开始蔓延,从而实现了局部区域的正义话语聚集。作为此种社会正义的分支行为,向官方和警方报告的情形,开始出现。这为权利实现,提供了一种必要的程序性安排。
跳楼人员的社会劣势处境,在一个独特的时空,迅速得以改变。这种被同情产生的“道德优势”,为权利的实现技术上作出了必要的铺垫。重要的是,跳楼者与被迫出场的谈判对象之间,在这种社会交易的程式中,产生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优势,实现了对自身行为和环境的控制。“跳,还是不跳”,成为一个地面人员无法准确判断的问题:如果认为不会跳,万一跳将下来了怎么办?尤其是可能本来计划不跳,可是在地面人群与其互动的过程中,临时改变主意,决定要通过空中跳跃,进一步获取社会同情;或者在举高平台,产生出对地面人群临时正义的怀疑;或者随机性产生出人类通常容易产生出的绝望,使跳跃成为了可能。这就让地面的人群,始终处于控制秩序的信息劣势之中。关键问题是,致人自杀死亡,属于“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加大有关责任人法律代价兑付的定量。在这种社会景象之下,跳楼者自由了:他决定着“跳,还是不跳”。他获得了在秩序中的支配性权力,他的每一个惊险的造型,激发出地面人群的反应,他通过控制自己的举动,实现了对地面人群的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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