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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之我见

  所以,牟其中案应当以信用证诈骗罪认定。牟其中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串谋,以虚构的贸易合同为根据,开立信用证,通过循环开证,实际长期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从而导致银行对资金的失控,实质上侵犯了银行的资金所有权,牟其中辩称其有返还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谓占有的资金正在以筹措到的黄金归还也无法证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以下我们进一步从刑法理论上阐述理由如下:
  1、“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内涵
  对于“非法占有”的内涵作何理解,学理上尚有分歧,有主张对于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提法以”非法所有“替代,因为诈骗行为人行骗的主观目的,不仅仅是占有,更主要的是所有。根据民法理论对所有权的权能界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如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完整地反映诈骗行为人诈骗的全部犯罪意图 。
  我们认为,第一,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中“非法所有”含义相同,刑法中的金融诈骗罪、诈骗犯罪、盗窃罪、抢劫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都是指对公私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的侵犯。尽管与民法中用语不同,其含义一致却是约定俗成的。第二,“非法占有”用语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非法所有”这种用语在逻辑上自相矛盾,难以成立。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所有权必然是指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所有权,换句话说,用违法手段、犯罪手段也不可能取得或灭失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三,刑法中使用“非法占有”而不是“非法所有”,更注重对犯罪行为客观事实状态的把握。因为在实践中,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多以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实现的,行为人在实际占有、控制他人财物后,进而进行使用、收益,并最终侵犯他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处分权。行为人是通过侵犯他人财物的占有权实现对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侵犯的。试想,所有人失去对资金的占有、控制,又如何实现对资金的所有权的处置?使用“非法占有”而不是“非法所有”,在刑法中二者实质涵义一致,但前者更易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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