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目的型犯罪,信用证诈骗应当属于次目的型的犯罪,这种犯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信用证金融交易流程中,骗取并非法占有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机构的财产,侵犯金融管理制度,从其客观行为上,可以看出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上,根据目的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直接故意犯分为三类,信用证诈骗罪是次目的型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法条区别规定的意义
金融诈骗犯罪、甚至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目的,对于特定的主观目的,如“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刑法法条有的作了明文规定,有的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种规定的区别是有其意义所在的:
首先,如上分析,目的在直接故意认识和追求的程度上有差异,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两类犯罪中根据法条有无明文规定而在地位、程度上存在差异。
其次,在司法认定、取证上也存在证据规格的差异,司法实践部门在办理金融诈骗案件中,对目的型金融诈骗犯罪和次目的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在诉讼证据规格上的要求不同。证明某个行为是刑事犯罪,主要是围绕具体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取证,一个个罪的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有证明该罪构成要件的形态证据。所谓刑事诉讼证据规格是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预审 、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不同阶段中,以刑事证据理论为指导,根据新《
刑法》规定的具体各罪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和规范收集、提取、采信、适用证据的行为,证明和再现案件发生、发展、经过事实、情节、手段、后果、危害等客观本来面目,及时侦破案件,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定罪科刑的刑事诉讼形态证据的依据和标准 。目的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在诉讼中各个阶段中都要求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特定的目的,如在集资诈骗罪诉讼证据规格的构成,其主观要件的证据规格是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内容”的形态证据 。在贷款诈骗罪中,其诉讼证据规格在主观要件上必须具有证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目的的形态证据。而在次目的型的金融诈骗罪中,尽管从学理上分析其构成,在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实践部门在办案中,对于次目的型犯罪,并不必须获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在定罪的证据规格上,只需要证明行为人的对诈骗行为具有直接故意即可。如信用证诈骗罪的证据规格中,在主观方面只须证明由直接故意构成即可,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其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是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可以说明。所以,实际办案的司法人员,对于目的型犯罪和次目的型犯罪在取证要求上可以是不同的: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等目的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必须要有一系列证据专门证明“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达到特定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才能转入下一个诉讼阶段或定罪量刑;而在次目的型犯罪中,并不需要对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专门的取证,只要证明行为的诈骗性质,其举证责任即告完成。不需要在证明行为人有欺诈之故意之外专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因为根据社会一般常识和
刑法故意理论,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除非行为人提出有力的反证。因此,一般地,是不存在所谓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以至于不能有效打击犯罪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