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之我见
邓宇琼
【摘要】信用证诈骗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根据目的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直接故意犯分为三类,信用证诈骗罪是次目的型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对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刑法法条规定有区别是有其意义所在的。信用证诈骗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长期骗用的行为,由于其侵犯了银行对资金的使用权,使银行无法行使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权能,从而实质上导致对银行资金所有权的侵犯,应当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
【全文】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交易不断增加,而与之相应,利用信用证实施的诈骗犯罪也在逐渐增多。对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其主观方面是认定的难点,本文就此作一论述。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条中对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信用证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没有做“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规定,那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目的可以说存在于每一个直接故意犯罪中,因为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 。根据
刑法条文对犯罪有无明文规定特定的目的,犯罪可以被划分成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是由法条明确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如
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
193条贷款诈骗罪,这一类就是所谓的目的犯,在有些论著中也有将其称为“目的型”的犯罪 。在目的型犯罪中,法条规定的目的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结果,是行为人当然的认识内容;第二类是根据犯罪的构成从理论上推论出该犯罪在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一类可以被称为次目的型犯罪,表现为虽然在法条上没有明文规定主观上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但其客观行为表现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时主观上特有特定的目的,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所以,法条中明确规定有目的的犯罪为目的犯,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的犯罪,尽管从学理分析上可以得出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也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理论上并不称之为目的犯。就金融诈骗犯罪来讲,并不象一些论者所认为的是根据金融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在事理之中 。既然没有法条的明文规定,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必须根据具体犯罪的客观行为具体分析,诈骗犯罪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罪过,但也不能否认个别诈骗犯罪并不必然具有该目的,如骗汇犯罪,所以这并不是不经分析可以当然推论的。第三类是在法条中没有明文规定,从犯罪的客观行为中也不能得出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的普通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都有犯罪目的,
刑法中大多数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都是这一类犯罪,但这时的目的只是区别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是主观上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