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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

  当然,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都是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1)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的人员。(2)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3)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员,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4)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义务的有关人员。(5)其他因窃取、刺探等骗取商业秘密的人员。 案发后,这些人都应当进入侦查视线,但在审核判断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时,从竞争单位或个人入手,调查这些人员与有关的竞争单位有无接触、有关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人,从中发现异常,确定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如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机械厂攻关多年研制出国内领先的空心钻技术,产品尚未投入市场,就被另一家厂家领先占领市场,落得产品滞销的结果,后经侦查查明,仿制厂家的法人代表王杰通过在课题组工作的胞弟王辉,搞到了“空心钻”技术的全套资料。结果兄弟俩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各2年,罚金各1万元。
  (二)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
  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被侵害的方式、造成的后果、涉嫌侵权产品的状况,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注意采取措施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本身可以是无形的;所以在这类案件的侦查中,如何收集、保全、固定证据是一个难点;尽管具有客观、外在的载体,但当前客观载体多种多样,有些载体本身就存在保全上的困难,如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证据。证据的固定、保全不当,会给案件的查办增加难度、带来障碍。云南省曾经发生首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因为证据的固定不及时使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云南省打算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在云南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上海金硅公司、达因公司和北京三鑫三家竞标公司分别在云南省的楚雄、玉溪、曲靖三城市进行试点,最终以竞标的方式确定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云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和安装工作。金硅公司在其云南区域经理李某的安排下,该公司楚雄试点项目经理史某、代理商曾某、朱某等人开车到玉溪,冒充达因公司的技术人员,以维修和检查旅馆计算机运行情况为由,对达因公司试点的两家宾馆的软件进行操作,并完全复制到史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活动硬盘上。事后,李某、史某等四人在昆明观看、分析和对比了金硅公司与达因公司软件的优缺点,并将情况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往该公司上海总部。公安人员在侦查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并能够相互印证,2001年11月底,涉案人员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或投案自首。该案在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下达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主要原因是在本案中,史某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已被人为地破坏,达因公司被盗窃的软件这一关键证据未能及时提取并固定,从而导致定性的证据不足。 这是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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