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人权的起源实际上是另一个问题,即在承认人权概念存在的前提下,人权的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人为什么需要人权,国家和社会为什么要保障人权?这是一个抽象的问题,是一个哲学思辨的问题,是对已提出的人权概念的反思,当然,第一个提出人权概念的思想家,他的反思却是在他提出这个概念之前把其他概念作为对象进行的,而以后的思想家的人权起源的假说确切地讲,都是在他提出的人权概念的基础上所建构的第二次、第三次等等依此类推的反思。他们以他们的或者他们那个时代的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来解释过去和现在,来批判过去和现在,建构一个又一个的庞大的人权理论的体系。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最起码的事实问题:人权的概念是否是从来就有的,人权的概念是否是他们自己创造的,他们所用的人权的概念来自于谁?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就有可能掩盖真相,就有可能继续在实有的内涵内讨论应有的问题,这样的声音已经不绝于耳,诸如将人权称为应有之权,甚至说古代也存在人权的观念,古代与现代的区别只是人权的程度、多少的不同而已,人类的理性不会创造人权,而只能是发现人权。我们说这种看法只能是学者的一厢情愿而已。这种学说实际并没有摆脱天赋人权说的“窠臼”,或者是它的延续,或者是一个变种,因为,虽然他们可能并不一定承认人权是天赋予的,但是他们仍然相信人权是被赋予的,无论是法律的,还是社会关系的,只不过是一种抽象与实在、先验与后验的区别。然而这种主观解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与历史相符合呢?“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问题一样荒谬。”[3]恩格斯关于古代人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这段论述或许对我们有些启发。
这里,为了进一步地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问题,我们想借用一个关于“传统”的概念,来解释为什么误解可以会发生?根据学者对传统的理解,可以知道传统是一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的东西,它是由过去流传下来的,它可以是一种制度、一种思想,或某种行为方式。它也可以是一些具体的物件。但构成传统最重要的东西是它所拥有的一些经典、权威的东西。这些经典性的东西,在研究传统的人的心目中会被视为是该传统的最终极的信念,它所具有的真实性不会被该传统中的人质疑。但是,这些经典性的东西也会在该传统中得到不同的解释,而且提出任何解释的人都会认为他自己的解释是最符合那些经典性的东西的原意的。
这样看来,人权的概念完全符合一个传统的要求,历史证明,自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的概念以后,这一思想的武器就被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的价值观,而不容任何人的怀疑,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后一代的思想家又不断地提出对它的不同的解释,正如我们前面所述的三种理论形态那样,他们每个人都确信它们的解释才是最符合人权的内涵,因而是一种终极的解释。但是,麦金太尔指出,任何一个传统都必须要有社会的载体。所谓社会的载体,一方面指的是一个传统必须有一个社会作为实现该传统的场所,否则传统就无法形成。另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企图进行更深层次探求的研究都必须是从一个传统中出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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