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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实质性事项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

  鉴于“两步走”带来了实体法和冲突规范的双重法律冲突和选择问题,使得仲裁中实体法律的选择比法院诉讼中准据法的确定更加复杂和难以预见。因此,从仲裁立法和实践发展趋势来看是进一步扩大仲裁庭的权力,简化选择适用实体法的过程,允许仲裁庭直接选择适用它认为合适的或与仲裁争议事项有密切联系的实体法律规则,从而变“两步走”为“一步到位”。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国法律己放弃了先援引冲突规范再选择实体法的作法,改由仲裁庭(员)直接选定实体法。例如,法国民诉法典第1496条规定:仲裁员应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解决争议;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则依据仲裁员认为适当的规则裁决。⒀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7条(1)款规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没有选择时,则依照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⒁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46条(3)款、《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51节、⒂《意大利民诉法典》第834条、⒃《荷兰民诉法典》第1054条(2)款也都采用了“一步到位”的新规定。⒄ 在国际仲裁的理论上,“一步到位”的主张也已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⒅ 赞同这种作法的英国著名国际仲裁法专家曾指出: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庭能够被委派裁决争议,则可同时认为他们也被授权去确定作出裁决应依据的法律。如果当事人不希望仲裁庭(员)有此项自由权,则制约的方法仍在他们自己手中,即事先或事后必须作出对法律的一致选择。”⒆
  注释
  *国际法教授。
  ①此种法律被称为仲裁中的实体法,即substantive law或lex causae。
  ②此种法律被称为仲裁中的程序法,即curial 1aw或1n arbitri。
  ③Dicey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12th ed.1993)p573-86。
  ④Klaus Peter Berge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rbitration,p490,1993。
  ⑤Julian DM Lew,Determination of applicable Substantive Law,25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yer,157(1997)
  ⑥Klaus Peter Berge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rbitration,p490,1993。
  ⑦ICC Interim Award of November 1984,case No 4376 Published in Collection of ICC Arbitral Awards1986-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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