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首都钢铁公司(简称首钢)与香港长江实业集团联手,一举收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东荣钢铁,然后由长江实业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首钢,由首钢控制东荣钢铁公司大部分股权,然后将其更名为首长国际,成为首纲公司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达到了买壳上市的目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首钢公司在收购东荣钢铁公司做壳之后,在向其注入资产时并未动用现金,而是取之于市场。因为当时东荣钢铁的股价由收购前的0.928元攀升到2.77元,由于市场当时看好中国概念股, 所以境内企业欲收购在港上市公司也被市场强烈看好,首钢利用此次机会成功地以二配五的大比例集资18亿港元,同时解决了注入国内资产和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三泰实业所需的两笔资金。仅仅三个月之后,当东荣钢铁股价继续跃升,在股价超越4元之时,首纲又采用配售的办法, 与长江实业集团一起套现10.7亿港元,借助壳公司获得了巨额营运资金。并且利用上述市场筹资,先后收购了三泰实业等四家上市公司,组成上市集团,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
如前所述,买壳上市具有手续简便、节省时间等方面的优点,然而,买壳上市也有它的不利之处,具体表现在:(1)买壳成本高, 与目前大多数国内企业因融资需要而赴海外上市初衷有违。(注:其中一个主要方面来自收购过程中,如在香港市场,由于内地中资公司买壳行动的展开,使许多股票暴涨,壳公司的价格由几千万港元跃升到几亿港元,使收购成本大大增加。)(2)风险比较大。 因为国内企业对境外的上市公司并不熟悉,虽然经过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的评估,又经过慎重选择,可是收购一旦完成达不到上市的目的或收购失败,代价是很大的。前者如购买了垃圾股票,控股后非但不能从市场筹资,反而背上了债务包袱,就得不偿失了。(3)买壳不能使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994年2月, 出于维护中国概念股的形象和对企业以非常规渠道赴海外上市严格控制的目的,中国证监会给香港证监会《
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中明确指出: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必须经证券委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买壳上市。(注:中国证监会在该函中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确立的事先审批原则,要求所有拟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包括利用境外设立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关联人,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汇报情况,说明意图和解释方案。中国证监会将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规定和实践作出判定。凡经中国证监会判定须经审批的情况后,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广大国内企业即使能绕过这一规定,股市中可供选择的壳资源也越来越缺乏,加之买壳上市又具有上述不利之处,因此,一些国内企业选择了另一种间接上市方式——造壳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