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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指导制度介评

  第二,行政指导的任意性。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融通、柔软的行政手段,对不服行政指导者,也不得为行政强制或课加行政罚。
  第三,行政指导的优越性。现代行政管理专门性、技术性越来越强,行政机关在专业知识、技术、在方法、物质设备条件上优于相对人,能更好达到指导之目的。同时,相对人对指导寄予厚望,希望得到知识、技术、信息。
  第四,行政指导的合意性。行政指导以双方合意为前提,而又不如行政合同那样正式,即使合意不成立,也能取得相对人的理解。因此,涉诉者少。如果取得相对人同意,对相对人的意见、利益一般予以充分的考虑,易于为相对人所接受。
  第五行政指导的应急性。行政指导无须有法律依据即可为之,便于处理突发事务及新出现的行政需要的变化。
  四、行政指导之不足
  如上所述,行政指导具有多方面重大而实际效用,但也潜在某种危险,如果不适当的在某方面加以扩大或滥用行政指导,则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后果。现实中,半威吓性行政指导给相对人巨大心理压力,相对人不愿不能接受这一非正式行政指导手段,主张程序上之权利者日益增加,行政指导本身,在追究责任、给予救济等方面存在缺陷:
  1、行政指导一般不能以争讼手段加以审查而给予受指导侵害之人以权利救济。依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以及《行政事件诉讼法》之规定,行政指导均不构成行政不服申诉,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指导本质上是不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缺少争讼的要件。
  2、使法治行政空洞化。有人批评日本不是依法行政之国,而是行政指导之邦,诚为戏言。行政机关在一切行政领域广泛且强力适用行政指导,导致其浸透于现代行政每一过程之中,即使在“历来被人们认为比较习惯于行使权力行政手段的行政领域里,也不只是依据权力的限制,多数场合使用消防指导、交通指导、建筑指导等行政指导”⑥。现实的半威吓性行政指导,相对人如果不服从,则断绝补助、撤销许可,或从其他方面故意刁难。行政机关常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挟制相对人服从其指导,或迫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给相对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与实际压迫,这从某种程度上不能不说是对法制的一种破坏。
  3、行政责任不明确。拥有行政指导权的行政机关不明确,常使得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务作出相互矛盾的指导;行政职权笼统,其指导内容也不具体明确,口头为之,又不记录在案,特别在承办人员离职或转任时,不易确定责任。
  4、行政指导程序不公开,对局外者,透明度低,易造成国民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等等。日本行政指导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也有自己的缺陷与不足,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不同的经济、政治、法文化模式而善待之,批判吸收,为已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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