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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研究

  三、行政许可作用的双重性
  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把关卡口”行政许可权的干预,能将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经济文化秩序等行为纳入国家有序管理,能够有效限制特殊行业的从业人数和照顾某些特殊事项,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说来,许可制度有以下积级作用:
  (一)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作用。可以说,许可证对相对人而言,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护身符。
  (二)对特殊行业的限制作用。特别许可防止不合格人员从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三)对社会秩序、文化秩序、经济秩序等的维护作用。
  (四)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国家从宏观上调节市场,行政主体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可弥补市场本身的盲目性、趋利性,可使产业结构更合理、劳动力分布更均衡、生态环境得以改善、伪劣商品难以生存,减少经济的大起大落,使之理符合国家计划与规划,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通过许可这一法律手段,有利于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正确行使许可权;有利于培育和调整竞争性的市场经济。
  此外,许可有调动相对人参与国家管理积极性的作用。从相对人方面,或从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关系方面来考查许可制度,行政许可能发挥相对人积极性,使相对人热情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比较,许可制度是一种较为柔软的方式,乐为相对人接受。刚性命令式管理手段,不适合民主政治的发展,易导致相对人与政府的对立、抵触、进而影响管理职能的实现,影响行政效能的提高。而许可制度,既不失行政控制,又很灵活,个人、组织自觉、主动协助管理,使权利与权力达成协调。因而许可制度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
  但是,权利与权力是难以平衡的。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 权是一对矛盾,行政权处于强势则相对人权利则难以保障,其极端化可能是极权主义,反过来,如果相对人权利一直处于强势,则管理难以进行,其极端化无政府状态。③在许可制度中,权利与权力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又相互冲突,从而导致其发挥作用也具有双重性,片面强调许可制度的某一方面,将产生消极影响。许可制度不是万能的,其潜在着负作用。
  首先,表现在对被许可人的消极保护方面。获得许可的人可能因“普遍禁止”的存在,而满足现状,不求进取,这样相对于其它未申请或申请未批的人来说,持证人就获得了某种特权,从而其他人的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有数额限制的领域,其他人已经达到或超过许可标准,可因数额限制而无法再获得许可,公平竞争遭到了破坏。
  其次,表现在易产生权钱交易,滥收费等腐败现象。西方七十年代后流行一种“寻租理论”,租泛指政府的干预和管制,抑制市场的公平竞争,人为扩大供求差额而形成的减价收入。行政许可制度为设租、寻租创造了机会。行政主体掌握许可的审批权,可以通过积极的设租、寻租来创造新的租金、收高费,或者利用手中权力垄断而与不法分子交易。”计划体制中形成的许可审批权大多已形成权力垄断而引发寻租活动”,⑤致使腐败丛生。现实生活中,倒卖许可证、为获得许可证而行贿、故意刁难而索贿等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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