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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研究

  处于当今社会,应该顺应时代发展,抛弃落后的认识。树立正确的认识:许可应是“解禁复权”行为,权利预先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结果权利自由受到限制,同时法又赋予行政主体禁许可权,具体实施颁证后,权利自由再得以确认。这样认识也符合马克思人民主权学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决定、授予与支配权力,权力要为人民服务。”执法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即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而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①权利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个人、组织某些权利因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需要加以限制或相对禁止,行政主体被赋予了审查批准的许可权,仅是执行法律而已。不许可并不是剥夺了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获得行使权利的条件,行政主体应当行使许可权,使其转化为相对人活动范围内权利或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确认,使其某些权利得以恢复行使。可见,从相对人角度研究行政许可,可深入领会许可的本质属性。从相对人角度观察行政许可,亦可看出行政许可的各种特征。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它是针对特定的事件与特定的人,因而行政许可不可能存在于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的每一许可,都需要相对人的申请,显然从相对人角度看,行政许可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行政许可并非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颁发证照,即许可不是依职权行为,不是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都可作出的单方强制行为,但许可亦不是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许可权利的实现,有待于行政主体的审查批准。“无申请即无许可”、“无控制亦无许可”。行政许可应该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但它又不如行政合同那样典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
  (三)行政许可可容纳司法许可。在国外有司法许可,象商业和公司登记、新闻出版、报刊发行管理等,德国实行的是司法登记制度。”②德国在新闻出版,报刊发行管理方面,实行的不是行政许可制度,而是司法许可制度。英国的电影审查发证归议会管理。这种司法许可或议会许可,如果从相对人角度来考察,实质上仍是行政许可,只不过其中的审查核准机关为司法机关、议会而已。在我国不存在这样的司法许可、立法许可。申请需要被审查批准的机关,都是有管理权的行政主体,进一步说,纵使以后有之,从相对人需要主动依法申请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看,也可归为行政许可。
  (四)许可是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这是许可在内容上的特点。相对人申请被批准、获得许可证照,使自身某种能力或资格得以承认、权利得以行使,免除了某种不作为义务。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的行为,许可是受益行为。
  最后,从相对人角度理解行政许可,并不排斥行政“干预控制”。还需要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下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具体决定。这种许可权属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应得权益。行政机关的许可在经法律程序后可转化为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相对人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亦可转化为行政主体的许可权,转化后这种职权也是职责,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会的申请,行政主体应依法许可颁证,并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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