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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冯其江


【摘要】送达是人民法院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因送达工作本身的繁琐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急需完善。一、放弃了原则,一律邮寄送达。二、公告送达,无一定格式。三、留置送达,不符合规范。四、委托送达,不当事办。五、外交送达,手续繁琐。六、电话送达,无据可考。六、判决书的送达,不能代替宣判。。。。八、送达归属由哪个部门,职责不清。送达无论归口哪个部门,案件承办人都是要对案件负总责的。原案件承办人应该参与送达,参与处理送达中的任何问题,而不能借口部门职责不管不问。特别是公告送达承办人要拟稿并确定是否要公告;留置送达承办人要亲自前往并备忘说明,从某种角度上讲,书记员或法警一人送达也不符合办案制度,承办人也有必要参与送达。

【关键词】法院;送达;对策
【全文】
  当前人民法院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冯其江
  送达是人民法院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联络主要是通过送达进行。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禁止法官与当事人接触,送达工作不再由承办法官而主要由法警或书记员承担。然而书记员或法警又不了解案件,不能因“案”制宜,加上送达工作本身的繁琐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急需完善。本文主要以民事案件的送达为例,谈谈笔者之浅见。
  一、放弃了原则,一律邮寄送达。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大立案,书记员单列,因部门职责交叉及人手少等到原因,无论是诉状副本、传票、还是判决书、出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等需要送达的,一律先通过邮寄进行。这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人力,但违反了现行法律关于送达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才可以采取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笔者意见,要么修改送达的基本原则,要么放弃优先邮寄送达;同时建议,既然邮寄送达节约人力、物力,并相对公正与效率,那么“直接送达”这一基本原则就可以修正,应该允许多种送达方式并存,并由送达人权衡选择最适当的方式。
  二、公告送达,无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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