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法律之外的思索。
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
36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据《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及有关规章规定,各地烟草专卖机关、工商机关、技监机关、公安机关都有部分打假的权利。实践中,执法如何协调、互通情报也值得一提。执法有利的事互相争抢,不利的事相互推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等这些问题,并非有了几部法就能自然解决的。关键还是贯彻落实问题,如何正确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很值得探讨。本案中,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显然不符合“法”也不符合“理”。案中的假烟无论是出在零售环节、批发环节还是送货环节,作为执法机关,应该查明事实真相,还各方一个清白。对双方当事人应该平等对待,而不能有所歧视。否则,也是一种执法不公。“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对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或对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则是不公平合理的。”(8)新店主蔡善娟、另一位徐玉霞的卷烟零售商也都称在在批发部购进了假烟。作为执法机关应该一视同仁,对批发部是否销售了假烟进行查处。合理原则(含公平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执法的两条最基本原则,对本案的执法者谈论行政合理原则或许期望过高,但是随着全民族法制观念的提高,随着全社会执法环境的改善,有必要给某些执法机关与人员敲敲警钟:注意执法的形象,注意完善的方向。
【注释】注释:
1.参见《大江晚报》2000年3月19日第七版。
2.黄达强主编,《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47页。
3.参见原《
烟草专卖条例》第
三条规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4.参见《
烟草专卖法》第
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5.王连昌,吴世盛等主编《中国行政法通论》。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439页。
6.于安主编《
行政诉讼法通论》。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64页。
7.文稿中的笔者意见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学术研究之用。
8.张尚旅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___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