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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及相关执法行为与诉讼评析

  最后,再从部门行政法的角度分析,所谓烟草专卖主管机关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现阶段也是不存在的。这从《烟草专卖法》与旧的《烟草专卖条例》的比较可以看出,原《烟草专卖条例》基本上是政企不分,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各地烟草公司合署办公,基本上是一套机构,一班人马。(3)1991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明确了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剔除了各地烟草公司的行政主管职能。(4)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指挥全国烟草行业的产供销和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其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非常设机构。(5)《烟草专卖法》实施后,各级烟草公司也不再有行政管理功能,如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显然违法。《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李伍等人是烟草公司工作人员现在同时还是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给管理员,有执法检查证又在烟草公司办公开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确实让人费解。
  (二)、执法措施探讨。
  关于原告彭必华香烟被人拿走这一行为的属性。各人理解不一。二审法院使用了“收缴”,一审法院使用的是“扣押”,原告认为是“抢拿”,烟草专卖局认为是“暂扣”或“没收”。从行政法学、从执法角度来分别分析待这一行为,其实很简单。
  1.李伍等三人在没收假烟时向原告出具的《卷烟零售户违章经营警告书》属书面警告,警告属于“行政处罚”的执法措施。本案中,李伍等人给予彭必华警告处罚却又顺手牵羊的拿走了香烟。(在其看来是没收了香烟。)这种处罚不论不类,就算是执法也很不严肃、很不负责。
  2.3月18日下午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张山等人来到原告处并当即将店内非法渠道进货的无标卷烟---2条红梅没收并出具《暂扣便条》一份,此种情况属“行政强制”的执法措施:行政机关对尚未危害但将会危害社会的人、行为或物所采用的一种执法措施。暂扣是暂时扣押的简称,扣押一般是将财产运到另外场所,异地进行,加以扣留,以避免财产的毁损和处分。此暂扣虽然是便条,但是在情况紧急情形下,执法人员是可以采取即时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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