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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及相关执法行为与诉讼评析

  (四)、本案延伸。
  本案暂告一段落,据报导人民检察院正拟起动抗诉程序,彭必华现在也四处申诉,认为自己买来假烟要求解释反而被没收是极不公正,对方不是在执法而是对老百姓权益的践踏。相关媒体也正予以报导《彭必华的故事》。(1) 如今彭必华已被迫将小店转让给他人,岂料新店主蔡善娟也称在销售从批发部购进的卷烟时被顾客发现有假。另外,一位叫徐玉霞的卷烟零售商也称在销售卷烟时被顾客发现假烟,到批发部讨个说法,答复是卷烟被不法分子调包。法院的同志一再表示原告证据不足,不存在偏袒一方。有人不禁质疑:既然被告身份是双重的,为何只认定执法身份而不认定销售身份呢?原告起诉是被告的民事侵权,认定销售身份岂不更简洁?
  二、由本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一)、双重身份质疑。
  1.双重身份违背现行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纪律制裁。国家禁止公务员在企业等营利性机构兼职。所谓双重身份之说也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1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第2条:“机关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2.双重身份不符合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关于公务员的一般原理。公务员在我国指经过选举、考试任命等法定程序,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执行国家委托的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分政务类与业务类两种,一般不包括本单位的勤杂人员,不包括政党、社会团体的干部,更不包括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其各岗位职责有明确规范,其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权利由国家法律保障,非由企业、公司供给。
  3.西方国家,也没有双重身份之说。西方各国也一直强调官风官纪、要求公务员不得违反不得经商等职业道德。“公务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官员纪律的各种法规,而且还要遵守不成文的‘荣誉法典’---职业道德。它包括必须忠于国家,严守国家机密,依法行事,廉洁奉公,不得经商,不得参与政党活动等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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