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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及相关执法行为与诉讼评析

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及相关执法行为与诉讼评析


冯其江


【摘要】内容提要:
本案原告从安徽省芜湖市烟草分公司批发部购进了五条香烟,后被顾客指出是假烟而与烟草批发部及专卖局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批发部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开票者又是执法者,原告与市烟草专卖局不是平等主体,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香烟之诉讼请求。本案引起的双重身份质疑:违背现行法与政策,不符合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关于公务员的一般原理,不符合国际通行之做法,从部门行政法的角度分析,烟草专卖主管机关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现阶段也是不存在的。本案执法措施是“收缴”、“抢拿”、“扣押”、还是“没收”值得分析;如何正确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值得探讨;如何通过诉讼来救济也值得思考:本案案件性质在不同阶段而有所变化,正确之解决应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市烟草专卖局。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执法环境也应该有所改善。

【关键词】关键词:假烟;双重身份;执法;诉讼;案例分析。
【全文】
   我国现阶段烟草专卖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及相关执法行为与诉讼评析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情。
  2000年3月14日,原告彭必华在被告芜湖市烟草分公司北京西路卷烟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购进了五条迎客松香烟。3月18日上午,原告在出售一条刚拆开来的迎客松香烟时,顾客指出这是假烟。原告遂打电话给被告批发部,其三名工作人员李伍(化名)等来到原告经营的文华商店,当即将该条香烟没收,同时没收还有原告商店的1、3条假迎客松香烟。李伍等三人在没收假烟时向原告出具了《卷烟零售户违章经营警告书》,原告拒绝签字。随后,原告打电话到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反映此事,当日下午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张山(化名)等人来到原告处了解情况,向原告出示了专卖检查证并表明身份,接着到被告处了解情况,之后再次来到原告处,又发现在原告店内有非法渠道进货的无标卷烟---2条红梅,张山等人当即将其没收并出具《暂扣便条》一份。之后,原告随张山等人来到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北京西路烟草专卖管理所。李伍等人以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名义开据了《查处违章物品暂扣凭证》并交由原告签字,原告又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彭必华遂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批发部退赔迎客松香烟2、3条、红梅2条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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