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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的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及相关问题研究

  通常所说的“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行为。一般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也有的理解为登记机关“确认结婚证无效”的行为。随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撤销婚姻登记案件越来越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也越来越多。即使作“确认结婚证无效”的行为理解,因为影响了持证人的权益,人民法院理应有审判权,受案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8项,并可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因为行政诉讼没有确认判决,特别在此种情况下,笔者意见,应该增设确认判决,以司法判决的最终性来确定许可证内容的稳定,确定结婚证有效与否。这与人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去发证、行使许可权不同,而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确认结婚证无效”行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对于登记机关收回的结婚证、撤销的婚姻,实质上是做出了肯定的判决,确定了原结婚证的效力。“确认结婚证无效”行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人民法院实质上维持了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司法判决的最终性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无效。此时,婚姻当事人已无必要与可能再以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可撤销的婚姻诉讼。当然,如果没经过登记机关的处理,从理论上与以前的习惯,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可撤销的婚姻诉讼。对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应从主体权限、执示目的、执法程序、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等几个方面来展开。(4)此外,还要注意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与婚姻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比较复杂,还有待于立法与司法加以完善。
  对婚姻当事人认为借办证滥收费行为不服而诉于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有审判权,从理论上、司法实践上来说都是没有争议的。现状问题是当事人害怕报复,担心得不到证、到手的证被收回,多敢怒而不敢言。登记机关凭借“证权”筹码,“搭车“收费,实际生活中还屡见不鲜。借办证作为聚收钱财的手段,也违背了婚姻登记的初衷。婚姻登记领域中滥收费行为,当事人不满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完善。
  不能因为婚姻登记还存在某些问题,也不能因为某些问题又引起诉讼,从而否认婚姻登记的作用。婚姻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勇干同各种违犯婚姻法与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注释】  注释:
1. 韩玫“正确适用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北京:《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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