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实践表明,相当数量非法婚姻的产生不是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有关就是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忽于职守或收受贿赂、枉法行政有关。因此,有必要进行经常监督检查。
检查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对已离婚,原结婚证未收回的,收回原结婚证。2。对事实婚姻未办理登记的,告知危害,强令补办。3。没有配偶的男女又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的,强令补办。4。对有配偶者非法同居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5。当事人更改户口、身份证等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6。有借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之机“搭车”收费现象的,坚决纠正等等。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婚姻是否经过了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不予补办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特别强调,监督检查也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婚姻一经登记,即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得随意改变,对当事人来讲,结婚证就是得到了法律保护的“护身符”。一旦发证,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故要防止草率撤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严格掌握婚姻登记的条件 ,既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操作,又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第四部分,有关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与诉讼。
对婚姻登记的监督检查是多是婚姻登记机关主动进行的,有的也是应当事人的申请或其他人的举报而进行的,关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受到登记机关的侵害,则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有关婚姻登记的复议。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
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99年10《
行政复议法》施行后,无疑是应该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