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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的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及相关问题研究

  第二部分,登记与否和婚姻有效与无效没有必然联系。 
  一般讲,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婚姻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登记的。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上四种情况属于法定的绝对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经过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都是无效婚姻。
  (一)绝对无效婚姻。
  绝对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它是指违反婚姻立法或违背婚姻本质,情节严重,自始自终就不具有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绝对无效婚姻还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同性恋的极端发展,是指男男、女女的同性结合。源于性自由的同性婚姻,既有违两性结合的自然性,又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公然挑衅。因此,即使在性很开放的美国,也以《捍卫婚姻法案》禁止同性恋者结婚。同性婚改变了正常的男女社会角色,并引起社会伦理、社会结构、家庭结构混乱,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故同性相婚为全人类所不齿,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将同性相婚增加为结婚的一项禁止条件。从长远来看,是有些遗憾。
  第二,替婚。替婚是指第三人代替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进行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替婚较常见的形式有嫂代姑嫁、姊妹易嫁等形式。《婚姻法》一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替婚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鉴于婚姻关系的人身性质,替婚者缔结的婚姻无效,属于绝对无效婚姻。
  第三,重精神病患者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智能严重低下,精神绝对不正常,没有婚姻的意志能力,根本不知婚姻的性质与结果,其结合于国于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当属绝对无效之列。对此,卫生部1986《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曾有明确规定。
  第四,在押犯、被监禁的犯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缔结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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