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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的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及相关问题研究

  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但又没有经过登记,依新《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将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概认定为非法同居,而是要求他们补办登记手续”(1)新《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该主动去补办登记手续。补缺事实婚姻与现行法规定不一致之手续上的小暇疵。
  其次,非法同居的婚姻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同居是指没经过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违法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婚姻当事人同居在一起的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上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登记的婚姻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未经登记的婚姻,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除事实婚姻外,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非法同居产生纠纷又常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不能一概否定到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方式(即不适用调解),规定了处理抚养双方所生子女、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对另一方死亡的遗产继承等问题的具体办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相应地给予当事人保护。
  最后,不受法律保护与不受法律制裁是两个概念。除事实婚姻外,不登记的非法同居或不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能否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含同居、通奸、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也不受法律“保护”,就是合法的、不受法律制裁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新《婚姻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要受到制裁。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如何制裁,但相关的法有规定。第一,从1979年《刑法》第180条和1997年《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规定来看,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可以构成重婚罪,即使没有进行第二次登记,只要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然可构成重婚罪。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批复中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这实际上是对受害者一方的特别保护,也是对贪图享受、违反一夫一妻制非受害方的惩罚。换句话,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他人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是否登记,都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登记的重婚行为或者未登记的包二奶、包二爷、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行为都是被现行法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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