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疗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补偿问题。
试管婴儿案件中,三原告分别提出了2000元、10000元、10000元的精神损害费,都只是概算而不是具体的数额。情理上讲,一条生命价值到底值多少钱也无法确定,身心创伤难以用金钱来衡量,身体不同于有形体或无形体但可以测验数据加以核算的损害赔偿。在首例试管婴儿案件调解时,也仅是返还了基本手术费用,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也没有补偿。本案赵女士案件,因同类案件都是驳回原告起诉,也没有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补偿,多少有些遗憾。笔者意见,精神损害只能是补偿,给受害人本人象征性补偿或死者近亲属象征性补偿。赔偿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含有承担责任,接受处罚的性质;后者则有抚恤、安慰的意思。虽然二者都有付给一定经济赔偿的含义,但赔偿只依据患者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程度和造成这种损害的原因(责任或技术)确定,而补偿却没有一个固定的尺度,伸缩性很大,并要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甚至患者的经济收入、家庭负担这类与事故无关的情况来考虑。 [8]“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功能是补偿、慰抚、教育、惩罚等,只不过用财产补偿作为一种救济来填补损害,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进而得到平复其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达到尽快恢复其身心健康的目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采取的过失推定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就是从补偿和抚慰角度出发的,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惩罚,对其他人的警戒。”[9]此文虽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来讲的精神损害,笔者认为对于医疗纠纷也可以同样适用。精神损害一律称补偿为好,因为“提起赔偿就让人认为必须要坚持等价赔偿的原则,所以现阶段修改办法仍宜用补偿的提法,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不到赔偿的程度,而补偿却可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水平,市场物价指数等诸种综合因素逐步增长,即使有极大幅度的增长也还是补偿,而不是等价赔偿”[10]。关于精神补偿的参考因素与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2002年9月1日施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在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这些规定,对于制止当事人随意索赔,对于制止某些法官随意裁量精神损害,相信会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