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患纠纷中的几种主要法律关系。
医疗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以违约责任追究,有的认为,应当以侵权责任论处,还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用。笔者支持后一种意见,而认为医患纠纷中违约与侵权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就具体案件而言,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非典型的合同关系,即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进行诊察治疗等医疗活动而形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一般基于就医实践而产生,即患者到医疗单位就诊,医疗单位接纳患者,并同意为其治疗,该治疗的行为相当于承诺。[2]或者,双方履行必要的在手术同意书签字等手续或在医院方所谓的《病者须知》等文书上签字,形成较正式的格式合同。
从服务合同纠纷分析,首先,患者具有选择权,其有权选择哪一家医疗机构为其服务。试管婴儿的案件中,三原告选择了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后又都以被告没有卫生部质资,没有相应技术人员及硬件设施而导致手术失败为由将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推上法庭。本案中,原告主要认为被告没有取得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即14号令)相应质资、违反该令而请求赔偿,但被告医院为原告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在14号令实施前,14号令并无溯及力,故原告以医院违反14号令未取得资质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手术医疗等费用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相关报导我国目前有500家左右的医院在做试管婴儿手术而首批只有8家医院有卫生部的质资认证。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生殖医学研究所已经有10例妊娠的例子,目前还有两名妇女临床检查证明已经妊娠成功,就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的素质而言,目前该所不仅早已符合卫生部的标准,而且在全省都是较先进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开展,有别于其他人学科研究,卫生部颁发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医生每人每年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人临床实践作了规定,规定必须达到一定人病例数,才能向行政机关申报。该所一边在等待着上级的最终评审结果,同时应不孕夫妇的要求一时难以停止该项治疗,且没有向任何人隐瞒过。[3]。
被告无资质是否必然导致所签订的医疗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应该辩正看待。被告以后再开展试管婴儿手术,当然不行,须承担相应责任,而在当时条件下,全国并无此方面的立法,被告不存在违法问题。也不存在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讲的欺诈问题。从某个角度讲,患者确实是消费者,但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我国目前大多数医疗单位都是带有公益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且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高度风险的职业,发生医疗事故也有所难免,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按照消法处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可以在知情权等方面考虑适用。但患者要求判令医疗单位双倍赔偿医疗费用时,因医疗单位不存在对患者的欺诈,对其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故被告可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