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芜湖“试管婴儿”案件浅析精神损害及医患纠纷法律属性
冯其江
【摘要】内容提要:芜湖“试管婴儿”案件已审结三例。三位女士都是婚后未孕, 2001年前后到被告处行“试管婴儿”手术而失败,其中一位赵女士手术过程中还导致“宫外孕”,后来发现被告未有卫生部质资而索赔。首例医患双方调解解决,其余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试管婴儿是新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一定的探讨意义。案由问题、案件性质是服务合同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值得探讨,是否适用公平责任、精神是否补偿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希望本案对涉及诉讼的所有“试管婴儿”案件当事人有所启示,并有益于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
【关键词】关键词:试管婴儿;人身损害;医疗合同;精神补偿
【全文】
由芜湖试管婴儿案件浅析精神损害及医患纠纷法律属性
冯其江 汪丽
轰动一时的芜湖“试管婴儿”案件现已审结三例。这三例案件被告都是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原告分别是李、桑、赵三位女士。三位女士都是婚后未孕,分别于2001年前后到被告处行“试管婴儿”手术,结果都未获成功。于是三位女士分别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首例“试管婴儿”案件,在法庭主持下,医患双方调解解决,被告返还了李女士该项手术费用2万余元,李女士撤诉。桑、赵两位女士在手术失败后也依法提起诉讼,但被告不愿意调解,要求依法判决。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赵女士“试管婴儿”案件,手术过程中还导致赵女士“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试管婴儿”手术各地普遍存在,据介绍,我国目前已婚育龄夫妇中约有10%患不育症,其中约有10%需采用试管婴儿技术才能任娠。[1]“试管婴儿”案件无疑是新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一定的探讨价值:案由问题、案件性质是服务合同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二者兼而有之?格式合同、是否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皆有不同意见,公平责任、精神损害补偿等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撰写此文,希望对涉及诉讼的所有“试管婴儿”案件当事人有所启示,并有利于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
一、案情。
原告赵女士与丈夫婚后未孕, 2001年4月到被告处门诊,在被告生殖科学研究所进行“试管婴儿”手术。手术前,被告给原告阅看了《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要求做试管婴儿病者须知》,且原告及其丈夫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接受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同意书上签字,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全部手术,共用去医疗费用18717.80元。2001年7月10日,原告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因宫外孕做妇产科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共用去医疗费用4436.15元, 2003年2月14日经芜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