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处理民事上诉案件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评析
冯其江
【摘要】论文提要: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案方式主要撤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调解结案等几种。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动员撤回上诉,二是随意发回重审,三是以送达判决书代替宣判,四是上诉前的非法调解。这些问题,一句话以概括,就是上诉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问题。本文紧密联系实际,对法官上述四种不良行为的危害及存因等进行了探讨,但愿有助于立法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关键词:动员 撤诉 标的额 重审 宣判 送达 调解 对策
【全文】
法官在处理民事上诉案件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评析
冯其江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依法上诉,由二审法院做出终审裁判。一审法官处理案件,难免有错也允许出错,“设立审级制度和允许上诉的目的之一,就是允许上下级法官之间有分歧,让当事人有多听几次审级不同的法官意见的机会,只是法律赋予高一级别法官有更大的权威”。(1) 相对而言,二审法官责任重大,应该慎重处理每一件上诉案件。关于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方式主要有撤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调解结案等几种。司法实践中,仅仅从结案方式,仅从判决书或裁定书是难以发现什么问题的。但如果仔细检查案卷、跟踪办案过程、留心法官的办案习惯则又能发现不少问题。根据笔者调查了解与办案经验,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动员撤回上诉,二是随意发回重审,三是以送达判决书代替宣判,四是上诉前的非法调解。
这些问题,反映了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流于形式,反映了某些法官不尽职尽责办案。这些问题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如果一句话以概括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不良行为问题。以下就分别谈谈这些不良行为:
一、动员撤回上诉问题。
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可见,撤诉是民事诉讼中的正常现象,然而,动员撤诉就属于不正常了。审判实践中,某些审判人员出于各种原因,劝解当事人撤诉,恫吓当事人撤诉,特别在二审中经过对上诉案卷材料的审查,在上诉人极有可能败诉的情况下而动员其撤诉,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具有极大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