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增资时优先认购权
我国《
公司法》第
137条、第
138条规定,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定时,股东才有这种优先权。也就是说,公司向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配送新股及配售新股时,股东有优先权。
6、请求分派股利权
股利包括股息和红利。公司为营利法人,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股利。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于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如有盈余,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7、剩余财产分配权
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终止时清理债权债务后剩余财产。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四、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要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区域性主导产业,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通过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形式,使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实体,使农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或模式,一定要正确处理好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关系,通过合同方式或公司制方式,规范约束各方的经济行为,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和谐共处,保证一体化经营的稳定发展。
农业的产业化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而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法律机制的保障,所以,可以这样说,农业产业化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根据本课题组对河南省部分城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规范:
(一)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通常认为,农户是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但现代市场经济告诉我们,分散的农户存在着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生产选择的盲目性,家庭经营上的分散性,经营方式上的封闭性,商品交换上的滞后性。因此,单个农户难以成为完整而有力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创新农村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是十分必要的。世界各地的实践证明,在农村实行“农户+企业”或“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双重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是科学而可行的。在我省,当前重点是通过地方立法强化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掌握市场信息充分,有雄厚的资本、技术、人才优势,它们能有效地组织农户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因而是最强有力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比如,确立村级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把村集体政治、行政和经济三种职能相分离,各司其职,以免相互替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合法经营。又比如,实行土地经营市场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是,如何实现土地产权明晰化、经营市场化,都没有现成的法律,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地进行调研,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尽快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把土地这一重要农业资本纳入市场运行轨道,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二)依法加速农业资产运营市场化的进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力量和主要手段,这就要求农业资产的运营机制也必须市场化,即农业资产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流动、组合和运营,并以此实现保值增值。为此,当务之急,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加速培育农村市场体系,特别是为发展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及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合适的法律环境,以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二是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强化管理权的要求,推进以土地股份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的有偿使用和依法转让机制;三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使包括乡村集体企业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走向市场化。
(三)通过法律手段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互惠互利、共兴共衰的关系是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使农业产业化的各个组成部分能分享到整个链条的平均利润,既是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又是农业顺利发展的保障条件。因此,我们在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时,要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规范各方利益关系,建立一种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着眼,在协调利益关系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扶持生产。要通过利益协调机制,使生产环节得以分享其后续环节(加工、运销)的利润,从而弥补农户因其自身经营规模过小造成的利润损失。加工、运销企业要把扶持生产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和基本义务,自觉地为生产环节服务。龙头企业可以通过预付定金,发放生产扶持金,赊销种苗和饲料等方式,扶持农业生产。二是同甘共苦。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助协作、联动发展的原则,建立产加销各环节、贸工农各方面同甘共苦的关系。三是自我防卫。可以考虑在一体化经营创利多的市场波峰阶段,提取适当的风险基金,以备在产品滞销、市场跌入波谷、遭受自然灾害时提供自我保护,避免生产经营的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