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最高表现形式。农业的企业化是指使用一定劳动资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它是要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资源开发为基础,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在现有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从而聚集力量,装备和武装农业,既调整增量,扩大新经济增长点的生产规模,也调整存量,优化资源组合,全面提高农业生产力的过程。这种股权关系不同于合同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产权关系明晰。农户与企业之间是一种股权关系,农户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企业是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农户既能取得较大的收益,企业又能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股东人格与企业人格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制度的要求。第二,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形成统一的利益主体。农户的收益多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如果企业经营有方,取得丰厚利润,农户作为股东——出资者,自然要取得可观的红利收益,相反,如果企业经营无方,连年亏损,农户不仅不能取得收益,还会面临着出资无法退回的风险,这就使得农户不能是相合同关系那样把自己的农产品仅仅卖给企业就算完事,而是应该出资后时刻关心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的发展,更加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第三,这种股权关系具有调节利益分配均衡的功能,农户有资的出资,无资的可以成为企业员工,按劳取酬,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第四,这种股权关系,可以解决企业技术、资金、管理者的困难,农业企业往往有充足的原材料,但缺乏技术、资金和管理者,实行公司制度,一些科研院所,可以以技术出资,一些工业企业,可以以资金入股,公司可以公开招聘一些专门的管理人才,这种开放性的企业机制,能够使得企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形成规模化经营。第五,股权关系,能够引导农户面临市场,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农户财产的投入,是为了取得最大的收益,什么样的企业效益最好,他就会把资产投向那里,如果企业效益不好,他就会转让他的投资,什么样的企业效益最好?当然是那些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效益最好,因此,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可以引导农户生产围绕市场进行。
农业化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公司+农户之间的关系相比较,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农户用现金、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设立公司以后,农户与公司之间即形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投资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受
公司法的约束。一般说来,作为股东的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可以享受如下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议权利及表决权
股东会是为股东提供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机会与场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每个股东不论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为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各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都设立了表决权代理制度,即股东因故不能或不愿参加股东会时,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2、提案权
虽然股东在股东会上享有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但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召集的事由以及决议事项通常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只能通过董事会所控制的股东会,对董事会提案内容表示赞成或反对,股东的地位十分被动。为了保障少数股东的权利,很多国家规定了股东提案权。
3、质询权
很多国家
公司法规定,每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或董事、监事有义务回答这些质询。如果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4、查阅权
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公司监督权以及决定股票买进卖出,都是以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的可靠信息为前提的。为此,各国公司立法普遍赋予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的权利,而且规定股东查阅权不能以章程予以剥夺或限制。我国《
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仅有一条规定,即《
公司法》第
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比较国外
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股东可查阅的文件的范围过于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