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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4、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应该明确的是,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有的教师在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对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由于其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监护人代为执行,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购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另外,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于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一些庆典活动等,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等,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给予撤销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等。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和权利主体为了预防、制止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
  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年龄小,生性活泼好动而又有所叛逆,因此,在校期间不易管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概率很大。这类案件,属于侵权行为中特殊侵权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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