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杨连专
【摘要】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在校学生 合法权益 保护
【全文】
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诚然,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本课题组之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于:第一,这一群体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未来,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之所在;第二,这一群体正处于长身体的特殊时期,此时对其的伤害不仅会影响到他的身体,还会影响到他的心灵,更有甚者会改变其终生的命运;第三,由于成人的思维惯性,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不为人所关注;第四,这一群体由于其自身诸如幼稚、无知、学习压力过大等原因,无法或者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保护。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校中小学生合法人身权益的概念
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所谓利益是指权利主体的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人身利益等。利益被法律确认和固定以后,即成为权利。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是法律所确认的,中小学生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中小学生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1)。
佟丽华在其《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中,提出了中小学生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根据
宪法与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老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