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法律地位平等。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泛滥,优惠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内资企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及其他一些小税种方面对内外企业分别立法,因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才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局面。如内资企业适用《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在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措施方面均不一致;[9]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外资企业却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两者稍有差异。所以,只有先逐步统一税种法,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的根源,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才有成功的希望。无疑,今后我国仍将根据国情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需要照顾的中西部地区通过税收优惠予以激励和促进。只要尊重市场规律,这种措施都是必要的,并且一定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只不过这些优惠宜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待遇,任何一方都不遭受歧视。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取消涉外企业不合理的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
5.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10]
6.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可以定位为一种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而只是对其结果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不同于其他纳税人的处理,使受惠主体能够保留更多的剩余利润。在外商投资领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对于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难以显其功效。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税法宜坚持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原则。这可以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得到说明。[11]因此,间接减免比直接减免、过程优惠比结果优惠更能发挥税法对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
7.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12]
中国已经成功地加入了WTO,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也应在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推动下逐步实施。只有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无差别待遇,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形式,才能为中国经济在WTO体制下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提供一个高效、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我国税法的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注释】 参见鲍灵光:《OECD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涉外税务》1999年3期;陈工:《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选择》,《涉外税务》199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