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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税费改革的法律问题

  2.约束不够。一是预算约束不够。预算的实质是政府收支的公开、透明,而目前我国的收费没有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约束之下,仅仅简单地由某一部门管理或列入某一类表格反映,基本上游离于预算之外。二是法律约束不够。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制定《收费管理法》,对收费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法律规定,因此,有关行为主体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3.监督不足。一是监督的权威性不足。收费的主体绝大部分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或某方面特权,具有较强的抵制检查与制裁的能力,因而要求监督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对各种不合法或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有效制止,而目前我国收费监管主体不明,所谓的共管体制往往陷入“家家争权,家家推责,家家有责,家家无责”的尴尬局面。二是监督的广泛性不足。收费的范围广、影响大、项目多、分布散,必须建立以职能部门为核心、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广泛的监督系统,使收费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乱收费行为,而目前我国社会监督主体有限,渠道不畅,作用甚微。
  4.惩罚不力。长期以来,对乱收费行为在处罚和处理中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处罚轻,违规成本往往低于违规收益,对乱收费主体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即使有制度也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如对违纪收费处以10—15%的罚款,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是“一退款,二上交,三默认”,这无疑助长了不正之风,加剧了乱收费。
  
  (三)“泛本位利益”的形成及其膨胀,作为内驱力刺激了乱收费
  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实际执行的软化,收费资金实行“两权不变”,自收自支,在本位主义的驱动下,相关行为主体不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而且利用权力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互助攀比,从而出现了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单位化、单位利益个人化等局面,形成了“泛本位利益”。“泛本位利益”具有天然的膨胀性,其利益膨胀没有边界,其福利需求和公款消费没有止境。如果说,在传统体制下,相关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受到财政“蛋糕”的大小和分配比例约束的话,那么在收费的体制下,却会形成相互膨胀的恶性循环。多收费便能多得利,多得利便要多收费,这样一种相互激励的膨胀机制,在以下三种“催化剂”的作用下,便变得更为可怕。
  1.不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我国的管理格局是多层次的,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分散管理,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着一个政绩考核体系。这种政绩考核制度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其中的“一票否决制”等内容,与不足的财力保障相矛盾,有关行为主体往往会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力求政绩显赫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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