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撤销权的效力
根据民法债法理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56]我们认为,在税收撤销权诉讼中,国家税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理由是,税收是一种公法债权,和普通私法债权相比具有优先权。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的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纳税人应首先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再对其他债权人进行清偿。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税收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撤销权,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交易秩序影响很大,因此,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应该在时间上进行限制。在民法上,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有规定为除斥期间的,也有规定为消灭时效的。[57]《
合同法》第
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表明,《
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的是除斥期间。《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对税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作出规定,也没有准用《
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但这一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稳定私法秩序颇为重要,还有待于今后立法的完善。
(原文与魏建国合作)
【注释】 优先权是传统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针对不特定财产的优先权称为一般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即为一般优先权之一种。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9页、485页。
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定版,第83-84页。
陈清秀:《税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28页。
刘剑文、宋丽:《〈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11期。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须注意的是,关税债权优先于其他税收债权的效力应仅及于纳税主体进口的货物和物品,而不应及于纳税主体的其他财产。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页。
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定版,第83页。
金子宏:《租税法》,弘文堂株式会社昭和50年12版,第406页,转引自颜庆章:《租税法》,(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定版,第85页。
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29页。
参见刘剑文、魏建国:《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须注意的是,国内也有学者在其文章中附带的论述过税收代位权制度。如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
转引自王利民、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页。
吴炳昌译:《日本地方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