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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之三)——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基于上面的大致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未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个最初步的设想。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税种划为中央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将大部分财产税、营业税等税种划为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将消费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资源税等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行分率共享,由国家税务局征收。[22]当然,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还存在一个税种划分的问题,具体将分税制贯彻到哪一级还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完善税收法制。上面的一系列设想的最终实现还有待于税收法制的完善。应该将作为税收程序法重要制度的税收管辖通过税收法律来规定,而不应该通过并不构成税法渊源的税收通告来频繁地调整。改变税收立法的粗放性,要注意到税法的技术性。[23]税收管辖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其实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比较细致的制度设计。这样,上文提到的所谓主管税务机关制度,规定不明确的税收管辖制度,以及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消费税的所在地和核算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等问题都应该能够得到妥善地解决。 
  
          (原文与魏建国合作)
  
【注释】  与税收管辖密切相连的一个概念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所指的税收管辖,是指在一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程序意义上的管辖问题,类似于普通的司法管辖问题。关于税收管辖权及其在国际层面的冲突及协调,可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7页。

须说明的是,我们认为税收管辖在税法发达国家和地区可能根本就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技术性问题。但是在经历着强烈制度变迁的中国,这个问题却有其研究的价值,因为税收管辖看似简单,但牵扯到相关的很多问题,不把相关的问题研究清楚,就不可能设计出明晰清楚的税收管辖制度。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并不是仅仅就税收管辖问题本身进行研究,而是将相关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研究。对于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征管权的划分,以及财政部门对个别税种的征管在本文中也作为税收管辖问题来研究,当然,这种划分也可以认为是一种主管的划分。这个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本文也不研究海关系统的税收管辖问题。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税收通告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通知、函件等。这里是借用了日本税法上的一个概念。日本的税收通告是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就税收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税务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其约束。税收通告不构成税法的正式渊源,但现实中税收通告与税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同样作用,并非言过其实。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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