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之二)——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刘剑文
【全文】
专题七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之二)
二、新《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善。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章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出决定,对
《税收征管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统一了内外有别的征管体制,对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税收征管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适应我国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
《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
《税收征管法》)。我们认为很有必要探寻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所蕴涵的法理意义,进而促进税收法治和税法学的发展。本文欲作一次尝试,探讨新修订的
《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以引起学界对税法理论和税收法治的关注。
(一) 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1]
(二)确认了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