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税所得一般应是连续性的所得。如前所述,埃德温·坎南在指出应税所得为合法所得的同时,也强调应当将偶然性的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而只计入经常性的所得。对于企业(公司)所得税来说尤为重要,否则非连续性的所得亏损就不可能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弥补。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学者主张将偶发性的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等,纳入应税所得范围进行征税[8]。从各国税法的实际规定看,一些一次性或偶然性的所得都是作为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但总体上看,大多数国家的应税所得均以经常性或连续性的所得为主。关于应税所得须是连续性所得的问题,我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这样规定的,但《
个人所得税法》既有连续性所得的规定,又有偶发性所得的规定。应当指出的是,对偶然性、临时性所得不征税,有损于税法公平原则。
3.应税所得应为货币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而不包括精神上的所得。精神上的所得如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收益,都不属于应税所得范围,对此,各国税法都有明确规定[9]。而经济上的所得包括现金所得和实物所得。实物所得如不能用货币衡量和计算其价值,则无法按率计征。因此,各国都规定,应税所得应当是能以货币示其价值的所得。所得税额通常以本国货币为计算单位,所得税额为外国货币的,要按外汇牌价或其他方式折合成本国货币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则应当按照当时取得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折合成金额计算纳税。可见,应税所得是指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和计算其价值所得。
4.应税所得须是纯所得。各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通常分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五类。纳税人在取得上述任何一项所得的过程中,均会有相应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和支出。因此,只有在依法作了合理扣减消耗和支出后,才能依法课征所得税。从各国所得税法的规定看,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这类投资所得,大多数国家都并不扣减费用,而按毛收入金额降低税率,采取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征收,这是因为这类投资所得的支付者往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而取得者都比较分散,并且这些所得都还有可能分散在其他国家,不便于按通常的程序和方法计征。故各国一般都采取单独规定比公司所得税税率低的比例税率,按毛收入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征收预提所得税。这种通过以规定低比例税率计算征税的简单方法,一方面保证了有关国家分享征税的权力,另一方面在确定税率时已考虑了计算征税后应扣除成本费用的因素。因此,这种预提所得税的税基仍然是对这类投资活动的净收入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