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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纳税人权利与税法意识

    一是更新税收理论。在对税收根据的认识上,我们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换论”的合理内容,以“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观点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承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利益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政府是在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才取得税收的,以培养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
  二是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首先在宪法中应补充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规定,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其次,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同时规定纳税人所应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最近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今后应继续改进和完善。
  三是改进税收宣传。首先要改进宣传内容,既要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宣传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享有的种种权利和利益;既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也要宣传税收的本质和原理,使纳税人明白税收不仅是国家的税收,更是全体公民自己的税收,从根本而言,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其次,要改进宣传方式,将新《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的权利汇集成册,以手册、指南的形式免费散发给纳税人。国家在适当的时候,也应制定我国的《纳税人权利宣言》,使之妇孺皆知。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需要强调的是,新时期的税收宣传应与税收文化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将派生出一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它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由碰撞到融合的过程,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和税收道德意识。
  四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的新潮流,我国政府部门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视服务为天职,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服务经费单列预算,以足够的人力、财力的投入作为服务保障。逐步统一、规范各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纳税人享受税务行政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追求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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