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在实际执行中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征税机关对税款的征收。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
1.知情权。这首先指纳税人有权获得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包括根据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课税,被课征哪些税种,按照什么比例缴纳,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等等。进一步的知情权还包括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把这些税款用于何处,自己所享受的公共产品服务是否与自己付出的代价对等等。为了促进纳税人了解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纳税人宣言》或类似的权利书,详细介绍纳税人的各项具体权利,并免费分发给纳税人。
2.合理纳税的权利。指纳税人只对法律所要求的正确数额的税款负责。征税不应对纳税人有所歧视,相同情况下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获得同等的对待。纳税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获得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和扣除,合法减少其应纳税额。
3.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权利。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个人财产信息或有关的商业信息应得到严格保密,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使用。除非法律有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
4.获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在纳税人提供个人信息、接受检查以及缴纳税款等活动中,纳税人有权要求得到礼貌、周到的服务。
5.申请复查和诉讼的权利。如果对税款的数额有争议,或者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决定错误以及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新审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税务机关执法使纳税人遭受不法侵害和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获得赔
偿。
6.委托他人代理纳税事宜的权利。纳税人可以亲自办理完税事宜,也可通过书面授权委托其他人代理其完成纳税事项。
以上是纳税人应享有权利的基本内容。同时,在税款征收中还应广泛适用诚实推定原则,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课税一般应以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准,除非税务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规定纳税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进行必要的制约,通过对征税机关的限制性规定使纳税人得到一些有益的反射性权利。
(原文选自与宋丽合作发表于《税务研究》2000年第10期的《<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收入本书时作了部分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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