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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当然,这不是说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仅仅对法律职业者具有意义,同样,它也对普通民众具有意义。而这种意义,主要不是通过其职业技巧的训练而产生的,而是因其法律观所产生的。纯粹法理学的法律观,坚守国家实在法的立场,其基本宗旨,是强调通过国家实在法来规范人类交往秩序,强调国家实在法一旦制定,对其规范下的所有主体无可避免具有规范效力。这样,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就可以转化为人们对国家实在法的一种依赖情感和敬畏意识。当然,这绝不是说纯粹法理学在国家实在法面前毫无批判精神和能力,而只有“歌德”本事,相反,纯粹法理学在方法和技巧层面所建立的逻辑评判体系照样是对国家实在法的有力的批判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法理学也可以在技术层面使人们清晰地观视国家实在法的利弊得失,造就人们对国家实在法的另一种忠诚——批判的忠诚。
  另外,还需要简要说明的是,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纯粹法理学居于基础理论和一般学说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在它的主干上生长出的枝枝蔓蔓——法学的其他学科,没有不接受其所提供的营养者。因此,掌握了纯粹法理学的原理,对于我们了解法学其他学科而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轻视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则在学习和研究法学其他学科时,虽不能说徒劳无功,但至少往往不得要领。可见,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是我们进入其他法学学科的方便门径和实用工具。虽然,我们反对把纯粹法理学说成是可以替代法学其他学科的“万能的法学”,但我们肯定它是诸学科的必要基础,是“法学的法学”。
  
【注释】  参见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1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有关章节之论述以及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有关章节的论述。
约翰·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应说明的是:奥斯丁把作为命令的国家实在法同时作为“普遍法理学”的,这与本书作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在前文中,我们已经知道,普遍(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国家实在法。这同时也被法理学发达史之事实所证明。
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0页。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
维辛斯基(1883—1954)法学强调对法律的定性研究,特别是突出对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本质”的强调。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在维氏法学直接影响下,过分注重定性分析,而缺乏对法律规范深入的、系统的微观研究。关于维氏法学、特别是奇观与法律定义的评述,参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99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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