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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概念

  在法律概念中说明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性符号,比纯粹说其是符号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按照后一思路,则可能导致“概念法学”的覆辙:法律是确定的不容解释夹杂其中的存在,法律对任何解释它的行为都要紧闭大门,要严防解释者的闯入,从而把实在法的确定性推向极端。但如果按照后一思路,在面对实在法时,我们就可以充分引入解释机制,因为任何符号都既是人类解释的工具,也是人类解释的对象。这样,我们在纯粹法理学中,就既能克服“概念法学”的缺欠,也能够真正围绕着司法中心主义的思路而展开法理论证。
  第二节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
  一、 法律的构成要素
  从法律的宏观存在对法律概念的界定,使我们大体上平面性地获知了法律的内涵。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对法律概念作立体性的理解和界定,还需要进入到法律的内部构造中去。法律不但是一套符号体系,而且还是由符号所构建的结构体系。这一结构体系,由一些最基本的要素所构成。法律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材料。它应贯穿于或者表现在任何一种法律文本当中。法律文本如果缺少了这些要素,就可以视为残缺的文本,同时也会是在实践效力上有争议的文本。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法律作为“符号的符号”,乃是以文字或言语符号为其基本材料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文字、言语等就是法律的构成要素?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文字、言语等在任何一种文字或言语文本中都是基本的材料。如果以之作为法律结构的基本材料,那么法律文本与文学艺术作品等在基本材料上就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作为构成法律结构的材料,显然不是指法律得以建立的文字、言语等符号基础。那么它是指什么呢?
  正如一篇说理文必须有论点、论据和结论组成,一篇记叙文必须有时间、地点、人物和故事情节构成一样,一件法律文本也要有类似的构成要素。在各家法学的长期发展中,关于法律的构成要素都多有研究。如在被号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创始人的奥斯丁那里,法律至少有三个要素,即命令、义务和制裁,在法律这一术语中,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 ”,这被人们称之为法律的“命令模式论”。在其后继者、修正者和反叛者哈特那里,与命令模式论相对,提出了“规则模式论”,强调法律的要素就是“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和“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利或权力)。在第二性规则那里,则又被分解出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要理解法律,就必须注重在法律要素中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而社会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庞德则认为:“……法律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构成的:一批权威性的律令,并根据权威性的传统理想或以它为背景,以权威性的技术对其加以发展和适用。 ”于是,在庞氏那里,律令、技术和理想就构成了法律的三大要素。而被许多学者归属为“新自然法学”的德沃金则把规则、原则和政策作为法律构成的三要素 。由此可见,法律的构成要素问题受到了诸法学流派的共同关注,它表明,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要素问题是深化对法律之理解时不能绕过的。
  我国法学界通过吸收和消化国外法学已有的研究成果,倾向于把法的构成要素分为概念、原则和规则三个方面 。对此,我们表示赞同。严格说起来,这是一个具有明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念的界定,因为该界定的基本参照,就是国家的实在法。
  这样,我们就大体上明白了:在宏观的法律概念之外,还存在一个与法律要素相关联的法律概念。这两个概念名同实异,同时即使在法科学生那里,也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弄清了宏观意义的法律概念之后,再回归头来观察微观意义的、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可能更容易在比较中理解两者之差异。那么,后种意义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二、 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
  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是指表现在法律当中的、以名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法律所调整的所有概括性对象(包括对象、事实或关系、行为等)在分类的意义上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名。在实在法领域中,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一起构成了法律结构的三要素。要彻底了解法律的内在结构,就必须了解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在上述关于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中,我们至少会有如下发现:
  (一)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只能表现在法律当中。在表面看来,这简直是一个不值一提的结论。然而,同样的名词,在法律之中就是法律概念,在法律之外,则是非法律概念。例如,“物”这个词,在法律之外,恐怕是人们运用最多的词汇,但在法律视角看,则往往此“物”非彼“物”。因为在法律中,立法者对物赋予了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物的含义。法律中的物必须是对人类有用的、能够被人类控制的、已经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所有权权属意义的等等。但人们日常所谓物则完全不需要这么多的限制和条件。正因如此,在理解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时,指出它只能存在于法律当中绝不是多此一举,它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明白日常生活用语(概念)和法律用语(概念)的区别。
  (二) 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只能用名词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概念,在词语属性上都只能是名词。因为只有名词才有资格对人、人类关系及其他事物命名。对此,法律概念并不例外。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在法律构成要素中寻求法律概念时,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确定它是名词。如果误在法律当中的动词或者状词、形容词中寻找法律概念,则只能是耗时费工,无所收获。法律中所使用的名词,既可以是立法者对日常用语的法律认可(但其意义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也可以是立法者所创造的新名词,如标的、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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