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规范作为某个社团组织内部的规则,也强调技术性,但我们知道,任何社团,不论是乡村公社,还是现代企业,亦不论是政党组织,还是学术团体,都明显地具有熟人社会的特质。尽管现代市场经济把人们普遍地带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但同时它也创造了一个熟人社会存在的可能。这就是每个人被社会分工理所当然地归属成为“单位人”。因此,在一个熟人社团(社区)中,纪律规范主要靠人们之间难以割舍的情感来维系,靠对共同利益的关注来支持。因此,维持和保障纪律规范得以落实的主要力量宁可说是人们对纪律的内心信念,靠对共同利益和价值追求的自觉。所以,尽管纪律规范不排斥技术性因素的作用,但和法律相比较,它对专门运行技巧的依赖却要弱的多。
习俗规范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习惯法(民间法),也需要与该习俗相关的人们娴熟地借助一定的手段、技巧运用之于交往行为的实践,但它所尊崇的方式、技巧主要是人们在交往实践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因此,任何一个生活在该习惯控制秩序下的人们都有可能熟练地利用相关技巧。这不像国家法所重视的技巧,尽管对于和日常行为相关的部分规范,人们大体上根据经验和常识也能够掌握,但对于更多的技术性规定,则只有经过法学和法律训练的人们才有可能运用自如地付之于实践。另外,可以肯定地说,一个社区的习俗,就是该社区内人们生活方式的内在构成,因此,习俗规范的践行主要靠人们自觉的社区向心。但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尽管也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构成内容,不过,因其调整的范围、内容等是任何社区内的习俗规范都无法望其项背的,因此,除非相关法律的专门工作者,否则,任何一位具有法律向心的人,都难以熟练地运用法律程序所设定的技巧。
宗教规范主要是以人们对某种神灵或神圣存在的信仰为出发点而形成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讲,信仰本身就构成了宗教规范通行于世的最重要的技巧。虽然在不少宗教仪轨中也有专门的技巧,甚至现代法律的不少技巧就借鉴自宗教仪轨中的技巧,但对教民来说,这些仪轨并不具有实践价值,它们只须要信仰的心理和行动,就可直入宗教的实践领域。信仰的缺失,即意味着对普通教民而言宗教规范的失效。就法律程序而言,虽然人们有无法律信仰,构成了法律能否事半功倍地作用于人们交往行为之实践中的重要内容 ,但仅仅法律信仰还不能必然使具有复杂技巧性的法律程序贯彻于实践。因此,即使一个法律意识再高的人,如果不具体掌握法律程序之技巧,也可能随时面临着违法以及因此被惩罚的尴尬。另外,法律程序不仅是被法律家所运用的,而且在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中随时能够遇见(如签订合同行为及其程序),这就使得法律程序的技巧性和其实践性的紧密关系更显其彰。没有法律程序技巧,就没有法律之实践。不掌握法律程序技巧,就无法在法律的世界自如地交往。
第三,法律程序的逻辑性。法律程序乃是一套以文字而构建起来的逻辑规范体系。它的目的在于为交往行动中的人们提供方便地、有秩序地进行交往行为的条件。所以,法律程序的逻辑性,所表达的其实是人们交往行为的合逻辑性。不论法律程序所设定的人们在程序中交涉的前提、程序不同阶段的时限、程序必须经过的步骤、程序应当关注的环节、程序运作的基本条件还是程序运作的后果,都只能依据人们行动的逻辑而加工、制定。倘若法律程序自身不讲逻辑,不深入贯彻应有的逻辑原则,那么,法律程序所提供给人们的不仅不是安定,反而是混乱、模糊和不安。法律自身的不安定无关紧要,但一当我们将法律的不安定和在该法律调整下人们生活和交往秩序的不安定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便会明显发现法律不安定对人们生活和交往的妨害。从此意义上讲,讲究逻辑与否似乎只是法律在形式上完美与否,但这一形式上的完美与否实在地决定着在法律程序调整下的主体交往秩序完美与否——只要法律程序能够运行于实践,因此,在学理上对于法律程序逻辑性的特征不可不重视。
第四,法律程序的时限性。人们的交往行为,既是在空间中进行的,同时也是在时间中从事的。空间保障着交往行为的内容,而时间保障着交往行为的效率。无限度的时间拖延,不可能对人们的交往行为真正产生什么效率。法律程序的时限性,就是要通过程序运作中不同阶段的时间分配和全部程序的时间安排,为人们依据法律的交往行为设计既有效力、又能达致公平的规则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时限的规定,就没有法律程序。尽管在法律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会装置一些必要的体现空间内容的规定,但在本质上讲,法律程序所体现的主要是时间性。只有在流动的时间体系中,法律程序的形式理性特征才能更好地得以体现。所以,时限不明的法律程序,既实现不了法律程序目的所指向的实质理性,同时也无法保障法律具有效率地落实,从而使人们的交往行为失却了基本的期待。
第五,法律程序的过程性。法律程序的时限性,同时决定着任何法律程序都是一个时间的流程,是一个过程。在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一方面,将人分工到不同的行业体系中,另一方面,任何人只是法律流程中不同阶段中某个空间点上的操作者,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被装置于法律程序过程中。以工业生产为例,在该种生产中,自内容看来,是商品(物质)的产出过程,但就形式而言,却是一个按照法定的质量要求而将其程序化的过程。每个生产者都无可例外地被按照保障产品质量所要求的必经阶段而分配到生产流程的某一个时段上。整个生产流程的完成,既是合乎质量的商品之产出,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保障产品质量的程序之完成。之所以如此,在于社会分工生产者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消费,而是通过交换而满足他人的消费,因此,严谨、严格、严明的法律程序要求及其必经的过程就是更进一步保障每个交易者利益,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之必须。
|